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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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應用電腦之作業績效,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書面查核,每年一次,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受查單位參考改進,並送請其監督機關作為年度考核考成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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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法規《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釋義: 根據《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第13條,各機關應用電腦之作業績效,由行政院主計處辦理書面查核,並應會同有關機關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之優、缺點。這表示各機關應使用電腦管理辦法進行作業績效評估,其中行政院主計處負責書面查核,並會同有關機關進行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的優點和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受查單位參考改進,並送請其監督機關作為年度考核考成之依據。 舉例來說,根據相關文件,如果某機關的電腦作業有優點,可能會被主計處稱讚。另一方面,如果該機關的作業有缺點,會收到查核意見提出改進建議,以提升作業效率。這些查核意見也會被送交給監督機關,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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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