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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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應在主辦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並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其公告及廣告應送審計機關備查。但當地無報紙發行,而經審計機關同意免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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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10條,招標的公告應在主辦機關門首公告五日以上,並在當地報紙廣告二日以上;其公告及廣告應送審計機關備查。如果當地無報紙發行,經審計機關同意免登,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在《審計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調整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並自同年二月一日起實施,迄今仍適用之情,有審計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七○四九○九號函附卷可稽》中提到,審計部對於招標公告的條件有所規定,具體應遵守的條件可以參考這一個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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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