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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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或比價,須有三家以上廠商之投標,方得開標,二家以上廠商之開具價單,方得比價。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改用議價辦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一、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二、購置財物,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相同之規範可資比較者。三、購置、定製財物,係屬專利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或原廠牌之配件,不能以他項財物替代者。四、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五、各機關相互間或各機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間買賣或交換物資、原料、器材及房地產者。六、公有房地產,經審計機關同意,不能招標比價,得參照公定價格讓售者。七、公有事業機關或公有營業機關,確因營業需要,必須指定地區購置房地產作為營業之用者。八、船舶歲修待檢者。九、一次所需財物,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十、軍事機關購置財物,經國防部核定指廠訂貨貨、實驗訂貨、試驗製造或停工、停航待料之急需軍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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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在進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的招標或比價時,需要有三家以上的廠商參與投標才能進行開標,或者至少有二家以上的廠商開具價單才能進行比價。但在特定情形下可改用議價辦理,但必須先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這些特定情形包括只有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標準、購置財物只有一家廠商出售、或者無法以其他財物替代的情況。此外,還包括公有事業機關確因營業需要必須指定地區購置房地產作為營業之用等情形。 參考資料: -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 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 - 經濟部辦理採購營繕工程及委辦計畫注意事項 - 台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須知
- 投標名詞
- 專利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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