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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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國內財物,其議價係依成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實際成本有關帳簿,加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查核結果,如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向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 前項追回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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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12條,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的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國內財物時,議價應依成本加利潤的條件訂定合約,審計機關有權派員查核承攬廠商的實際成本有關帳簿。如果查核結果顯示成本不實,導致利潤超過原約定的範圍,應通知主辦機關,並追回差價,且應在合約內訂明追回差價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09號判決。
- 承攬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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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