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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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或定製財物之招標,在投標廠商登記時,須令其提出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及具有營繕或製造能力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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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13條,要求投標廠商提出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及具有營繕或製造能力之證件。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投標廠商具有足夠的能力和資格來執行相應的工程或製造任務,以保障工程的品質和進度。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想要參與某個機關的工程招標,他們就需要準備好營業執照、納稅證明以及具有營繕或製造能力的相關證件,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參考資料: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13條規定及相關解釋函回覆。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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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