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訂約後如有中途變更或增減價款情事,應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變更重大,增加價款在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並須重訂單價者,應於協議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0條規定,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訂約後如有中途變更或增減價款情事,應隨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其變更重大,增加價款在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並須重訂單價者,應於協議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派員監視。 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0條之規定必須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以確保變更或增減價款情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並且在變更重大、增加價款在一成以上或達到一定金額時,需要在協議時通知該管審計機關派員監視。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相關的價款變更符合法規並具有透明度和監督性。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