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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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通知審計機關監視驗收時,應依照規定格式,填送工程結算表或購置、定製財物結算表備查。 前項結算表如併入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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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1條,各機關在通知審計機關監視驗收時,應按規定格式填送工程結算表或購置、定製財物結算表備查。如果結算表和驗收證明書一併編送時,則可以免去填送結算表。 參考資料: 根據審計部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七○四九○九號函附卷可稽,被告古高○美及彭○榮在承辦工程時,依規定辦理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收、驗交,並且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案件,無須報請審計機關派員監辦,這符合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1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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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