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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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辦人員應負其責;監驗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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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辦人員應負其責;監驗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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