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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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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5條,當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這意味著驗收程序的結果需要經過監督和驗收人員的確認後,才能送交審計機關備查。 例如,假如某項工程驗收完畢後,相關人員填好了結算驗收證明書,然後監督及驗收人員在文件上分別署名蓋章後才送交審計機關備查,這樣符合法規的要求。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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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25 條規定:「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