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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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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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5條,當主辦機關驗收完畢時,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由監視及驗收人員分別署名蓋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這意味著驗收程序的結果需要經過監督和驗收人員的確認後,才能送交審計機關備查。 例如,假如某項工程驗收完畢後,相關人員填好了結算驗收證明書,然後監督及驗收人員在文件上分別署名蓋章後才送交審計機關備查,這樣符合法規的要求。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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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