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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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緊急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其預算法案尚未成立,仍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不得以曾請審計機關監視為呈請核准或追加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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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於緊急營繕工程或購置、定製財物,其預算法案尚未成立,仍應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但不得以曾請審計機關監視為呈請核准或追加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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