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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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變賣財物決標時,應以最高標價並以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如有特殊情形,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必須決標時,應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其低於底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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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27條,該條規定了各機關變賣財物決標的原則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決標時應以最高標價並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如果最高標價低於預估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必須決標時,應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如果低於底價百分之十以上,則應另行招標。 範例: 根據法律部份所述的政府採購案例,針對低於底價百分之十情形,需要另行招標的要求,反映了法條所強調的特殊情形下的招標程序。在這個案例中,法條的規定得到了具體的應用和遵從。 參考資料: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內部審核程序表 相關法規修正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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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