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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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採購軍品或營繕軍事工程,具有高度機密性者,經行政院核定後,得自行辦理,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備;其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本條例規定程序辦理者,由國防部核定後,亦得自行辦理,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各項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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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29 條,軍事機關在採購軍品或營繕軍事工程時具有高度機密性,需要自行辦理的情況,必須經行政院核定後,事後應敘明原由,檢附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備。如果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無法依照本條例規定程序辦理,同樣需要經國防部核定後,並事後敘明原由、檢附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查核。 參考資料:審計法第十四條、稽察條例第六條 範例:如台灣國防部因軍事緊急性而需要採購特定軍品,可以經過行政院核定後,自行辦理該採購程序,並在事後敘明原因、檢附相關文件送審計機關核備,以符合法規要求。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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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