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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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31條規定,各機關購置、定製財物,其屬技術規範需要鑑定之事項,應由主辦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之。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顯示,該條例第31條的規定是指在購置、定製財物方面需要進行技術規範鑑定時,應由主辦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例如,如果一個機關需要購置特定的設備或材料,並且這些設備或材料需要符合特定的技術規範,就需要按照法規進行相應的報核程序。
- 鑑定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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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