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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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辦理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時,應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無上級主管機關者,由該機關長官指派高級人員監視之;其未達一定金額者,除由機關長官授權經辦單位辦理者外,並應由主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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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當政府機關要進行一些工程或購買物品時,如果金額超過一定數量,就必須進行招標、比價、議價等程序,並且要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如果沒有上級主管機關,就由該機關長官指派高級人員監視。如果金額沒有超過一定數量,就可以由機關長官授權經辦單位辦理,但是主計及有關單位也要一起監督。 舉個例子,如果某政府機關要修建一座橋樑,預算超過一定金額,就必須進行招標程序,選擇合適的承包商進行工程。在進行工程的過程中,政府機關必須向上級主管機關報告,並通知審計機關派員監視,以確保工程的進行符合法規。如果預算沒有超過一定金額,政府機關就可以授權經辦單位進行工程,但是主計及有關單位也要一起監督,以確保工程的進行符合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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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