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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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公告招標辦理之;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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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6條的規定,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的工程或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當公告招標進行;未達到一定金額但超過一定金額百分之十的,可以進行比價;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的,可以由該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得至少兩家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 參考資料為《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本身,並且進行比價或議價的具體案例可以參考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例如民國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九號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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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