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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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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一、營繕工程,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二家營建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二、購置之財物,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三、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標價超過預估底價,或變賣未達底價連續兩次,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四、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五、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六、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上級主管機關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7條所述,當各機關進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進行比價辦理。其中,進行比價辦理的價款若在一定金額以上,則需要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並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才能進行。具體情形包括:一、營繕工程在同一地區內僅有兩家營建廠商符合招標標準;二、購置財物在同一地區內合格投標廠商不足三家;三、公告招標後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投標或超過預估價格,或者變賣未達底價連續兩次;四、公告招標後僅有兩家廠商投標且無法應急;五、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六、出現緊急需要且無法進行公告招標,需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最新修正的相關法規文件,確定各條款的具體適用情況。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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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7 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