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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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比價辦理之;其價款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一、營繕工程,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僅有二家營建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二、購置之財物,經調查在同一地區內合格之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三、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雖達三家,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標價超過預估底價,或變賣未達底價連續兩次,再行招標確有困難者。四、經公告招標後,僅有二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另行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五、經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者。六、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爭取時效,不及公告招標辦理時,經列舉事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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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7條所述,當各機關進行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進行比價辦理。其中,進行比價辦理的價款若在一定金額以上,則需要先列舉事實,敘明理由,並徵得審計機關的同意才能進行。具體情形包括:一、營繕工程在同一地區內僅有兩家營建廠商符合招標標準;二、購置財物在同一地區內合格投標廠商不足三家;三、公告招標後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投標或超過預估價格,或者變賣未達底價連續兩次;四、公告招標後僅有兩家廠商投標且無法應急;五、行政院指定地區採購;六、出現緊急需要且無法進行公告招標,需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資料:根據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最新修正的相關法規文件,確定各條款的具體適用情況。
- 投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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