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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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比價或議價,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 (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 、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三日,送達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者,得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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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8條,根據法律規定,招標、比價或議價在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情況下,應在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三日,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等文件送達該管審計機關查核。若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則可先檢送預計金額表,並在必要時提供預估底價供查核。這一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參考資料: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廢止,下稱稽察條例】 第八條法規文件 例如,某機關進行了一筆價值高的營繕工程的招標活動,根據稽察條例第8條的規定,該機關應在開標前三日將相關文件送交審計機關查核,以確保招標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假如該機關未依法將文件送交審計機關查核,則違反了法規的規定,可能會導致招標程序的無效,甚至引發訴訟。因此,依法辦事是非常重要的。
- 投標名詞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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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