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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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會議決議案件,應由主管單位依照辦理。審計長如認為不能執行時,得交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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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此法條,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 13 條規定了審計會議決議案件的程序,其中指出由主管單位依照辦理,並允許審計長在認為不能執行時得交覆議。這符合管理機關在處理案件時的程序要求,並確保了適當的審議與追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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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