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11.06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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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織之。審計長為會議主席,審計長不能出席時,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一人代理主席。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 審計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 審計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計會議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審計會議文書事務,由主席指定秘書或其他人員辦理,議事日程,由秘書室擬訂送陳審計長核定。
審計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 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七日提出,並於開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分送出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秘書室即時收回。
審計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於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集。
審計會議決議案件,應由主管單位依照辦理。審計長如認為不能執行時,得交覆議。
審計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於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對外嚴守秘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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