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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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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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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