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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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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其原文或證件必要者,列為附件。 三、擬議處理意見:分為「主文」及「理由」兩項。主文以簡明扼要為主;理由包括援用之法令及處理辦法,如有覆審室覆意見,應列在原案之後,一併提出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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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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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 法令名詞
  • 覆審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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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 9 條規定:「提出審計會議議案應具備下列各要項: 一、案由:以簡明為主。 二、案情經過:以敘述事宜為主,有參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