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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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2.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關係。 五、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審議會。 七、申請之年、月、日。
- 3.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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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蓋名詞
- 業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係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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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