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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填具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章。
  2. 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犯罪被害人之關。 五、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審議會。 七、申請之年、月、日。
  3.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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