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
- 1.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 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一、犯罪地不明。 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 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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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的規定,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人應該以書面方式,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發生地的審議會提出申請。然而,如果申請補償金的人是境外的犯罪被害人,則應該向其在中華民國戶籍所在地的審議會提出申請。 此外,根據第62條第2項的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話,應該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覆審會指定相應的審議會進行審理: 1. 犯罪發生地不明確。 2. 所應該受理的審議會引發爭議。 3. 無適合受理的審議會存在。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2條有關的範例。例如,如果某人在犯罪發生地不明確的情況下成為犯罪被害人,他應根據法律規定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覆審會申請,並該覆審會將指定一個適合的審議會來處理他的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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