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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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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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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
犯罪被害人
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
覆審
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一、犯罪地不明。 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 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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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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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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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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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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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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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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