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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犯罪地之審議會為之。但申請境外補償金者,應向犯罪被害人在我國戶籍所在地之審議會為之。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會指定應受理之審議會: 一、犯罪地不明。 二、應受理之審議會有爭議。 三、無應受理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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