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3 條
- 1.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 2.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有以下幾點要點: 1. 請求權的行使時效: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算,如果在五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會自行消滅。若是在犯罪被害發生後超過十年才行使請求權,同樣也會消滅。不過,若犯罪被害時是未成年者,那該未成年者在成年後的五年內仍然可以行使請求權。 2. 重傷者的請求權:如果是因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的情況,請求權的起算時間是自知悉為重傷時開始計算,然後在五年內行使請求權。同樣地,如果五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會自行消滅。 以上是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的內容,根據最新資料以及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