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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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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2. 2.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有以下幾點要點: 1. 請求權的行使時效: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算,如果在五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會自行消滅。若是在犯罪被害發生後超過十年才行使請求權,同樣也會消滅。不過,若犯罪被害時是未成年者,那該未成年者在成年後的五年內仍然可以行使請求權。 2. 重傷者的請求權:如果是因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的情況,請求權的起算時間是自知悉為重傷時開始計算,然後在五年內行使請求權。同樣地,如果五年內沒有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會自行消滅。 以上是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的內容,根據最新資料以及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解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請求權人名詞
  • 重傷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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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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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