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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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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4條,審議會在處理補償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設定了不同的期限。如果犯罪事實明確,審議會應在收到申請書後的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犯罪事實需要參考司法機關的調查資料確定,則是從調查、偵查結束或相關偵查工作完成的日期起算,同樣是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審議會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舉例:如果一個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在2022年1月1日完成,而受害人於同年1月15日向審議會提出補償申請,根據法律的規定,審議會應該在2022年4月1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 偵查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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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規定:「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