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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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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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4條,審議會在處理補償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設定了不同的期限。如果犯罪事實明確,審議會應在收到申請書後的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犯罪事實需要參考司法機關的調查資料確定,則是從調查、偵查結束或相關偵查工作完成的日期起算,同樣是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審議會的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舉例:如果一個犯罪案件的調查工作在2022年1月1日完成,而受害人於同年1月15日向審議會提出補償申請,根據法律的規定,審議會應該在2022年4月15日之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 偵查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審議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如係犯罪事實明確者,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如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自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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