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6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