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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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 2.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 3.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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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5條的規定,申請人若不服審議會的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的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如果審議會在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決定,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在覆審會進行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可以適用前一條的規定。具體的適用例子不明。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覆審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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