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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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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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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不服審議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覆審
會申請覆議。
審議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覆審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之規定,於覆審會為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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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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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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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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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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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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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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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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