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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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6條,如果申請人不滿意覆審會的覆議決定或覆審會在第64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決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收到決定書或期限屆滿後的三十天內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資料: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條文第29條、第32條所明定,當犯罪被害人滿十八歲後,如對資格、金額、審議程序或處分不服時,得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 覆審名詞
- 第六十四條條文
- 行政訴訟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4 條條文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請人不服覆審會之覆議決定或逕為決定,或覆審會未於第六十四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或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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