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7 條
- 1.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 2.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之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會及覆審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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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了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審議會及覆審會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有調查之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可以請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的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審議會及覆審會可以直接駁回其申請或進行決定。 例如,若一位犯罪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拒絕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接受醫師的診斷,審議會及覆審會可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7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或進行決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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