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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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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2. 2.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之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會及覆審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了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審議會及覆審會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有調查之必要時,可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可以請有關機關或團體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果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的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審議會及覆審會可以直接駁回其申請或進行決定。 例如,若一位犯罪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拒絕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接受醫師的診斷,審議會及覆審會可以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7條的規定,駁回其申請或進行決定。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之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會及覆審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 覆審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駁回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接受醫師之診斷或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會及覆審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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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規定:「審議會及覆審會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其有調查之必要者,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