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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8 條

  1. 1.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補償之申請為決定前,於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有急迫需要者,得依職權或申請先為支付暫時補償金之決定。
  2. 2.審議會與覆審會對於前項暫時補償金申請之決定,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3. 3.關於暫時補償金之決定,不得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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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8條的規定,該法條有以下幾個款項: 1. 根據第1款,審議會或覆審會在對補償金的申請作出決定之前,如果申請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需要緊急支付補償金,審議會或覆審會可以根據職權或者申請人的要求作出支付暫時補償金的決定。 範例:如果一名犯罪被害人因傷勢嚴重需要緊急支付醫療費用,而審議會或覆審會尚未對其補償金的申請做出最終決定,則審議會或覆審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情況,以職權或申請的方式作出支付暫時補償金的決定。 2. 根據第2款,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暫時補償金的申請作出決定後,應該在收到申請書的日期起的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範例:假設一名犯罪被害人申請暫時補償金,審議會或覆審會應在收到申請書後的兩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有關暫時補償金的決定。 3. 第3款規定,對於暫時補償金的決定,申請人無法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範例:如果審議會或覆審會對於暫時補償金的申請作出了決定,此決定屬於最終決定,申請人無法再申請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對此決定進行爭訟或抗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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