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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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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2. 2.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的解釋: 1. 根據該條款,暫時補償金的支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這意味著在申請被害補償金時,如果需要立即支付一部分金額,最高金額限制是四十萬元。 2. 當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申請獲得批准並支付時,應從已領取的暫時補償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後支付。如果暫時補償金的金額超過了總補償金額或者補償申請被駁回,補償審議會應要求被害人返還超過部分或全部的金額。 例子:假設一位犯罪被害人申請了補償金,並且在申請的過程中獲得了暫時補償金。如果最後該被害人獲得了補償金並支付了一部分金額,那麼支付的金額中將會扣除之前已領取的暫時補償金。如果暫時補償金的支付金額超過了總補償金額,被害人可能需要返還差額。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 駁回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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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