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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暫時補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
  2. 經決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扣除已領取之暫時補償金後支付之。暫時補償金多於補償總額或補償申請經駁回者,審議會應命其返還差額或全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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