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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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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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0條,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必須在通知受領之日起的兩年內領取,逾期後不得再進行領取。這意味著犯罪被害人須在通知受領後的兩年內提出領取相關補償金的要求,否則將無法再有資格領取補償金。具體的資料來源和範例可能需要參考關於犯罪被害人補償之實務運作的法規或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領取,自通知受領之日起逾二年,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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