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而有第六十條或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審議會應以書面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
- 不服前項審議會命返還之決定者,準用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 應返還之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償。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