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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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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2. 2.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3. 3.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的規定: 1.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這一條規定確立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給予的補償金受領權益的特殊性。根據這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在獲得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後,這些金額在法律上不可被扣押、轉讓、抵銷或作為擔保品。 2.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根據這一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可以向保護機構取得出具之證明文件,並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放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償金的透明性和有效管理。 3.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這一條規定確立了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所開設的專戶中的存款在法律上不可被作為抵銷、扣押、擔保品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物。這一保護規定旨在確保補償金的安全和保衛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總結以上所述,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的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在領取補償金時,其權益受到明確的保護,補償金不得被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他們可以開設專戶存放補償金,但這些存款不可被作為抵銷、扣押、擔保品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物。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和尊重。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具保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犯罪被害補償金或暫時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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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規定:「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得檢具保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