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3 條
- 1.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依本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必要協助。
- 2.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委託代辦者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並約定報酬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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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73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該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方面的必要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委託代辦者辦理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並約定報酬的情況下,他們的約定是無效的。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犯罪被害的人或他們的家屬能夠順利申請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同時,為了保護被害者的權益,法律明確禁止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委託代辦者在辦理申請時約定報酬。這是基於保護被害人利益和防止滥用權益的考慮。 例如,如果一位犯罪被害人不知道如何申請補償金或申請過程中遇到困難,根據這項法條,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該給予必要的協助,例如提供相關資訊、解釋申請程序、協助填寫文件等。此外,如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委託代辦者來處理補償金的申請,則無法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能夠順利申請補償金,並防止他們被與申請有關的費用壓迫。藉由提供協助和禁止報酬約定,這項法條的實施有助於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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