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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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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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0條,如果申請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的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該全部返還已經領取的補償金,並且需要計算自領取日起的利息: 一、符合第五十六條中所禁止的情形。 例子:如果一位犯罪被害人在申請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時,不符合第五十六條中設定的申請資格,則該補償金需要全部返還,並且需要加計利息。 二、使用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來申請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 例子:如果一位犯罪被害人使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例如提供虛假證據或偽造文件,來申請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則該補償金需要全部返還,並且需要加計利息。 根据参考资料《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修正》中文全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條文
(1120107 全文修正)
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部返還之,並加計自受領之日起計算之利息: 一、有第五十六條所定不得申請之情形。 二、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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