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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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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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的規定,以下情形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這表示如果有人故意或過失地造成犯罪被害人的死亡,那麼這個人將不符合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的資格。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這表示如果有人在犯罪被害人死亡之前,故意導致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先後順序或同時順序的遺屬先於犯罪被害人死亡,那麼這個人也將不符合申請補償金的資格。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這表示如果有人在犯罪被害人死亡之後,故意導致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先後順序或同時順序的遺屬先於犯罪被害人死亡,那麼這個人也將不符合申請補償金的資格。 例如,如果某人故意導致犯罪被害人死亡,那麼該人將不符合申請遺屬補償金的資格,根據該法條,這樣的行為是被排除在補償金申請的範圍之外。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 故意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及境外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 二、犯罪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犯罪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三、犯罪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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