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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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了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金額,如遺屬補償金為新台幣一百八十萬元,重傷補償金為新台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新台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境外補償金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根據該條法規,這些金額在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該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我們可以舉例說,如果某人因犯罪行為受到重傷,根據這項法規,可以獲得最高一百六十萬元的補償金。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 重傷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各類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金額如下: 一、遺屬補償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重傷補償金:新臺幣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 三、性侵害補償金:新臺幣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四、境外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各款所定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百分之五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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