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8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對象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得考量其最佳利益,將其補償金委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或於成年時一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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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8條規定,如果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在成年前,或者是受過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人在撤銷宣告前,可以考慮最佳利益,將其補償金委由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分期或按月支付其孳息,或者在成年時一次支付補償金。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或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將他們的補償金交由專業的保護機構或分會信託管理,以確保其補償金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這樣做可以避免未成年或宣告人在成年或撤銷宣告後突然取得大筆款項所帶來的財務管理困難,並確保他們能夠長期受益於補償金。 例如,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遭受犯罪時受到重大傷害,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根據這條法規,補償金可能被委託給一個專業保護機構或受託機構管理,以確保這個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得到保護。補償金可以以分期或按月支付給未成年人,以確保其在長期治療和康復過程中能夠得到持續的經濟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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