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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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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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9條,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依據具體情況,不補償或減少部分補償金: 1. 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2.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 例如,若犯罪被害人在犯罪發生時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可以根據第59條的規定,減少或不補償該被害人的損失。另外,如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不合適,也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進行斟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適用這些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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