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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