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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2.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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