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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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5條,如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可以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是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為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者輔助宣告之人,且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可以代為申請。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具體的例子或案例,只是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重傷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無法委任代理人,或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犯罪被害人之家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分會得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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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