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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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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明確者,指犯罪事實於審議會已顯著,或依申請資料、已得之犯罪證據,審議會本於確信已可確認犯罪行為與犯罪被害人之存在、犯罪事實與被害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及受傷程度已達本法所定重傷之情形。
  2. 2.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須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始得認定者,指審議會須以司法機關調查、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所得資料,始得確認犯罪行為與犯罪被害人之存在與否、犯罪事實與被害結果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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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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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犯罪事實明確者,指犯罪事實於審議會已顯著,或依申請資料、已得之犯罪證據,審議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