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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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覆議之申請,應備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覆審會為之。
- 2.前項申請書,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對於原決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撤銷或變更之申明。 三、覆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覆審會。 五、申請年、月、日。
- 3.覆議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覆審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無正當理由屆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 4.覆議之申請,逾越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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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覆議申請應包括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該管覆審會提交。申請書須包括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對原決定的不服程度和如何撤銷或變更的申明、覆議的事實和理由、覆審會以及申請日期。如果申請不符合規定,覆審會應給予補正的機會,如果在期限內無法補正或無法補正的理由不充分,則應作出駁回的決定。如果覆議申請逾期,則應直接駁回。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是: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人在收到覆審委員會的裁決書後,提出了不滿的覆議申請,但在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供完整的資料,且缺乏正當的理由無法補正,最終被覆審委員會駁回了覆議申請。
-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蓋名詞
- 覆審名詞
- 業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撤銷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 逾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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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