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9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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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2.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3.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4.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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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根據水利法第 91-4 條,對於對水利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造成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的行為,分為不同的情節和罪行,並對其加重刑度至災害情況下更有嚴重的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內容,可以與水利法第 91-4 條做對應。例如,第一項中提到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這與妨害電腦使用罪中的相關條文有關,並可以作為範例來說明水利法第 91-4 條所規範的行為。 另外,根據第三項的情節,如果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造成相應的犯罪行為,將受到更嚴厲的刑罰,這也可以與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法條相對應。這樣的對應和舉例可以幫助理解水利法第 91-4 條的法規內容。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雖有第三百五十八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可針對無故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行為予以處罰,惟查,基於前條第一項設施、設備之重要性,對其核心資通系統之安全,亦有提升其保護程度之必要,爰參考前述刑法規定,就前揭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入侵、干擾,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或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明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並課予較刑法規定為重之刑責。又第一項所定「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 三、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三說明四至六。
- 核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加重其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水利法 第 91-3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雖有第三百五十八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可針對無故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行為予以處罰,惟查,基於前條第一項設施、設備之重要性,對其核心資通系統之安全,亦有提升其保護程度之必要,爰參考前述刑法規定,就前揭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無故入侵、干擾,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或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明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並課予較刑法規定為重之刑責。又第一項所定「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 三、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三說明四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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