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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路法 第 74-2 條

  1. 1.對於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2. 2.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3. 3.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5.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6. 6.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公路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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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4條之2規定,無故入侵或干擾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並危害其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Q · 駭進交通號誌系統但沒破壞東西,也會被判刑嗎?

依公路法第74條之2第一項,只要無故入侵、干擾或變更重要公路設施的核心資通系統,並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是「無故」加「危害功能運作」,不要求行為人造成具體實體毀損。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跳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五千萬元;致生災害者加重二分之一,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億元。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現代的公路不是只有水泥和鋼筋,背後有一整套資通系統在控制號誌、監控車流、調度隧道通風。這條把「對公路核心資通系統下手」的駭客行為,當成攻擊實體設施一樣嚴重看待。三種手法被點名:一是無故入侵系統(盜帳號密碼、破解防護、鑽漏洞),二是用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系統,三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系統的電磁紀錄。做這三件事危害設施運作,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連「寫攻擊程式給人用」都同罪。如果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跳到三到十年、五千萬。釀成災害加重一半,致死最重無期、併科一億。鍵盤上的幾個指令,在這條法律裡和拿鐵鎚砸毀控制中心是同一個量級的罪。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4條之2為關鍵基礎設施資安犯罪的特別處罰規定,針對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的三類攻擊行為——無故入侵、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只要危害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即成罪,並將攻擊程式的製作者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納入加重處罰,建立數位攻擊與實體破壞同等評價的刑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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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白帽駭客,幫忙找漏洞也會被告嗎?

關鍵在「有沒有授權」。第一款處罰的是「無故入侵」,無故就是未經授權。就算你出於善意、沒造成破壞,只要沒有明確授權就進入公路核心系統,仍可能成罪,有沒有惡意只影響量刑。接任何滲透測試案,務必拿到書面、載明系統範圍與時間的授權書,口頭同意在法庭上幾乎沒有防禦力。

Q2我只是寫了個程式放網路上,別人拿去攻擊,關我什麼事?

依本條第二項,製作專供犯罪的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要負和攻擊者相同的責任。重點在這支程式是否「專供」攻擊公路系統之用。通用資安工具和「專供犯罪」的工具法律評價天差地遠,差別在設計目的與你散布時的認知。明知會被用於攻擊關鍵設施還散布,你就和使用者站在同一條被告席。

Q3這條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差在哪?

刑法第358至363條是普通規定,本條針對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刑度更重,屬特別法優先適用。若攻擊標的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要公路設施,可能回落到刑法較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Q4公路法第74條之2在罰什麼?

罰對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的三種攻擊:無故入侵、用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且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Q5公路法第74條之2刑度多重?

基本型一到七年併科一千萬;意圖危害國安社會安定三到十年併科五千萬;致災加重一半,致死最重無期併科一億。

Q6什麼叫核心資通系統?

控制公路號誌、監控車流、調度隧道通風等運作的關鍵資訊與通訊系統,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Q7什麼叫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

設計目的專門用於攻擊本條系統的程式,製作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者與攻擊者同罪。

Q8公路資通系統被攻擊後該怎麼辦?

保全系統日誌與入侵紀錄不要重置 → 通報主管機關與刑警偵九 → 評估損失保留證據 → 委任資安律師。

Q9怎麼判斷是否屬於重要公路設施?

看標的是否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條公告的範圍內,這是本罪成立與否的關鍵爭點。

Q10資安研究者怎麼避免觸法?

動手前取得書面、載明特定系統與時間範圍的授權書,這是區隔合法測試與「無故入侵」的唯一可靠界線。

Q11被控本罪如何抗辯?

釐清有無授權、標的是否屬公告的重要公路設施、行為是否實際危害功能運作、有無危害國安意圖,爭取回落較輕罪名。

Q12公路法74-2 vs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差在哪?

刑法第358至363條是普通規定,本條針對公路核心資通系統刑度更重,屬特別法優先;標的不在公告範圍才回落刑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d_to_刑法妨害電腦使用
規範對象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一般電腦或相關設備
基本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000萬3年以下或5年以下(§358-360)
國安意圖加重有,3年以上10年以下+5000萬無對應加重
致死加重最重無期徒刑+1億無對應加重
適用順序特別法優先標的不屬公告範圍時回落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不正アクセス行為の禁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3条(不正アクセス禁止)+ 刑法 第168条の2(電子計算機損壊等業務妨害罪)
🇰🇷 韓國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48조(정보통신망 침해행위 금지)+ 정보통신기반 보호법(주요정보통신기반시설 보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 德國StGB § 202a(Ausspähen von Daten)+ § 303b(Computersabotage);KRITIS-Regulierung BSIG § 8a
🇫🇷 法國Code pénal art. 323-1 à 323-3(atteintes aux systèmes de traitement automatisé de données);circonstance aggravante pour les OIV(opérateurs d'importance vitale)
🇺🇸 美國18 U.S.C. § 1030(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protected computers /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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