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 74-2 條
- 1.對於重要公路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2.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 3.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4.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6.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重要公路設施及設備之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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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路法第74條之2規定,無故入侵或干擾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並危害其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Q · 駭進交通號誌系統但沒破壞東西,也會被判刑嗎?
依公路法第74條之2第一項,只要無故入侵、干擾或變更重要公路設施的核心資通系統,並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是「無故」加「危害功能運作」,不要求行為人造成具體實體毀損。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刑度跳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併科五千萬元;致生災害者加重二分之一,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併科一億元。未遂亦罰。
白話解讀
現代的公路不是只有水泥和鋼筋,背後有一整套資通系統在控制號誌、監控車流、調度隧道通風。這條把「對公路核心資通系統下手」的駭客行為,當成攻擊實體設施一樣嚴重看待。三種手法被點名:一是無故入侵系統(盜帳號密碼、破解防護、鑽漏洞),二是用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系統,三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系統的電磁紀錄。做這三件事危害設施運作,一到七年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連「寫攻擊程式給人用」都同罪。如果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跳到三到十年、五千萬。釀成災害加重一半,致死最重無期、併科一億。鍵盤上的幾個指令,在這條法律裡和拿鐵鎚砸毀控制中心是同一個量級的罪。
法律定性
公路法第74條之2為關鍵基礎設施資安犯罪的特別處罰規定,針對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的三類攻擊行為——無故入侵、以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只要危害系統功能正常運作即成罪,並將攻擊程式的製作者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者納入加重處罰,建立數位攻擊與實體破壞同等評價的刑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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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白帽駭客,幫忙找漏洞也會被告嗎?▾
關鍵在「有沒有授權」。第一款處罰的是「無故入侵」,無故就是未經授權。就算你出於善意、沒造成破壞,只要沒有明確授權就進入公路核心系統,仍可能成罪,有沒有惡意只影響量刑。接任何滲透測試案,務必拿到書面、載明系統範圍與時間的授權書,口頭同意在法庭上幾乎沒有防禦力。
Q2我只是寫了個程式放網路上,別人拿去攻擊,關我什麼事?▾
依本條第二項,製作專供犯罪的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要負和攻擊者相同的責任。重點在這支程式是否「專供」攻擊公路系統之用。通用資安工具和「專供犯罪」的工具法律評價天差地遠,差別在設計目的與你散布時的認知。明知會被用於攻擊關鍵設施還散布,你就和使用者站在同一條被告席。
Q3這條和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差在哪?▾
刑法第358至363條是普通規定,本條針對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刑度更重,屬特別法優先適用。若攻擊標的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要公路設施,可能回落到刑法較輕的妨害電腦使用罪。
Q4公路法第74條之2在罰什麼?▾
罰對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的三種攻擊:無故入侵、用程式或電磁方式干擾、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電磁紀錄,且危害功能正常運作。
Q5公路法第74條之2刑度多重?▾
基本型一到七年併科一千萬;意圖危害國安社會安定三到十年併科五千萬;致災加重一半,致死最重無期併科一億。
Q6什麼叫核心資通系統?▾
控制公路號誌、監控車流、調度隧道通風等運作的關鍵資訊與通訊系統,範圍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Q7什麼叫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
設計目的專門用於攻擊本條系統的程式,製作並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者與攻擊者同罪。
Q8公路資通系統被攻擊後該怎麼辦?▾
保全系統日誌與入侵紀錄不要重置 → 通報主管機關與刑警偵九 → 評估損失保留證據 → 委任資安律師。
Q9怎麼判斷是否屬於重要公路設施?▾
看標的是否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依本條公告的範圍內,這是本罪成立與否的關鍵爭點。
Q10資安研究者怎麼避免觸法?▾
動手前取得書面、載明特定系統與時間範圍的授權書,這是區隔合法測試與「無故入侵」的唯一可靠界線。
Q11被控本罪如何抗辯?▾
釐清有無授權、標的是否屬公告的重要公路設施、行為是否實際危害功能運作、有無危害國安意圖,爭取回落較輕罪名。
Q12公路法74-2 vs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差在哪?▾
刑法第358至363條是普通規定,本條針對公路核心資通系統刑度更重,屬特別法優先;標的不在公告範圍才回落刑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_刑法妨害電腦使用 |
|---|---|---|
| 規範對象 | 重要公路設施核心資通系統 | 一般電腦或相關設備 |
| 基本刑度 | 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000萬 | 3年以下或5年以下(§358-360) |
| 國安意圖加重 | 有,3年以上10年以下+5000萬 | 無對應加重 |
| 致死加重 | 最重無期徒刑+1億 | 無對應加重 |
| 適用順序 | 特別法優先 | 標的不屬公告範圍時回落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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