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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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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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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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定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並參酌本法第一百十三條所定行政罰鍰裁處金額,增訂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規行為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司法警察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0-1 條條文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定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並參酌本法第一百十三條所定行政罰鍰裁處金額,增訂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規行為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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