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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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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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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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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法警察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定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並參酌本法第一百十三條所定行政罰鍰裁處金額,增訂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規行為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定違反上開規定之罰則,並參酌本法第一百十三條所定行政罰鍰裁處金額,增訂由通知廣告下架之司法警察機關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違規行為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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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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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3-1 條規定:「違反第七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由通知之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