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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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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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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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16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 業名詞
(1120516 制定)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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