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基本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原住民族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社會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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