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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禁止輸出入之公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 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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