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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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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禁止輸出入之公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 3.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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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與否名詞
  • 沒收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名詞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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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3-1 條規定:「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禁止輸出入之公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