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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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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有下列情形,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限制輸出入。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利益或影響農產整體發展者,得禁止輸出入。
  2. 2.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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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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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330 全文修正)

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治安、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   前項限制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對於植物種原之獲得,國際間分別於生物多樣性公約、華盛頓公約及國際農糧植物種原條約中加以規範,爰參酌國際規範與貿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並將適用對象由種苗擴及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三、第二項有關限制輸出入種苗之規定,因考量時效,爰將原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並配合將適用對象由種苗擴及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對於植物種原之獲得,國際間分別於生物多樣性公約、華盛頓公約及國際農糧植物種原條約中加以規範,爰參酌國際規範與貿易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並將適用對象由種苗擴及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三、第二項有關限制輸出入種苗之規定,因考量時效,爰將原條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之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公告,並配合將適用對象由種苗擴及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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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1 條規定:「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有下列情形,得予限制或禁止: 一、因國際條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