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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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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2. 2.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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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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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330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現行執行狀況,將第一項有關種苗品質之檢查制度取消,僅檢定標示是否符合;至於品質之良窳,則交由市場供需來決定。有關病蟲害問題,另由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法規來規範。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六條移列。   二、考量現行執行狀況,將第一項有關種苗品質之檢查制度取消,僅檢定標示是否符合;至於品質之良窳,則交由市場供需來決定。有關病蟲害問題,另由植物防疫檢疫相關法規來規範。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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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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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