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50 條
- 1.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 2.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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